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投标人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仅限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等获取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开标当日由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 ③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5.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招标活动。(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