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谈判响应供应商公章。 2.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3.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5.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机构颁发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具备承装、承修、承试类五级及以上资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响应。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