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谈判响应供应商公章。 2.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3.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5.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若谈判响应供应商以尚在有效期内的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参与谈判的,许可证载明的品种至少包括: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级别为B级或以上;品种对应的施工类别均至少包括安装和修理,品种对应的参数范围均须满足本项目相应技术要求;若谈判响应供应商以2019年6月1日(含)后颁发的新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参与谈判的,则许可要求为:①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许可参数额定速度≤2.5m/s,B级及以上;②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子项目: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③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子项目: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许可参数级别:不分级。谈判响应供应商须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响应。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