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投标人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告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鉴于部分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投标人提供2023年或2024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视为符合要求。无法按照以上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以上序号2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应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投标人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5.投标人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6.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投标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投标时可不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7.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招标活动。(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8.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取消本文件中关于联合体条款的规定。 10.在资格审查时,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