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3.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6.信用记录要求:(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截止提交响应文件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小组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项目档案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A.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名单的;B.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的;C.被“信用厦门”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地方性黑名单”的;D.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②信用信息查询仅以资格审查时通过本条款规定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除以上规定外,其他时间或其他网站的查询信息均不作为审查的依据。③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情形的,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7.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8.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9.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具备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