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3、本项目谈判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谈判响应供应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谈判响应无效。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谈判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谈判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谈判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谈判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③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谈判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谈判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谈判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④谈判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谈判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