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谈判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允许以分公司名义参与谈判,法定代表人即指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或2024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提供2024年01月0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谈判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6.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7.谈判响应供应商在本项目谈判截止时间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谈判无效。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谈判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http://credit.xm.gov.cn/)等渠道全面查询所有谈判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谈判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代理机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谈判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谈判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谈判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③谈判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谈判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谈判小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8.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9.为本项目有偿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响应。 其他详见谈判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