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标准: 1.潜在设计单位应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潜在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任一种资质: ①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许可等级为B级(含)以上。已换新证的设计单位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许可参数应满足本项目所有拟设计电梯的额定速度要求。(注:①设计单位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②其中许可证书中许可参数为“-”代表技术参数不限;③若许可证上注明具体产品范围见型式试验证书,则还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 ②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许可证载明的品种至少包括: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客梯级别为B级(含)以上。已换新证的设计单位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 ,许可级别B级(含)以上或许可参数满足本项目所有拟设计电梯的额定速度要求。(注:设计单位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若许可证上注明具体产品范围见型式试验证书,则还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 3. 潜在设计单位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潜在设计单位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 注:以上资格文件均须加盖潜在潜在设计单位公章,不满足上述资格要求的潜在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将被视为无效。 其他详见方案征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