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资格条件要求: 1.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 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 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 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 以分公司名义参与磋商响应。)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财务 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 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或2025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 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 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 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 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选择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 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 规定:a.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 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 的税收凭据复印件。b.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 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c.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 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 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 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 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b.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己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 据复印件。 c.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 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 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资格 承诺函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