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及诚信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书;注:“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罚款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等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记录查询途径不局限于招标文件指定的信用信息查询网站,投标人须根据自身情况如实作出承诺)。 2.公正性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书面声明书)。 3.廉洁承诺: 投标人须签署廉洁承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书面承诺书)。 4.投标人未出现在工商局“经营异常名录”中(提供书面声明书); 5.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仅限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开标当日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③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6.投标人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7.投标人须承诺:①截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公布(裁判文书的公布时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载明的提交时间为准)的裁判文书中,近三年内无因投标人违反或不恰当履行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合同被判决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②截至投标截止之日止,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有查询记录但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已履行完毕的除外) 如果投标人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虚假承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响应资格/中标资格,若已签订项目合同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