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特定条件: (1)信用记录 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②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a.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b.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c.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d.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2)“资格承诺制”要求 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征集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③若供应商未选择采用资格承诺制的,应按照征集文件要求提供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鉴于部分供应商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供应商选择提供2023年或2024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均视为符合要求。 |